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拟定的《南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7日
南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
(市环保局 2013年12月)
1994年我市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确定了南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04年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对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进行调整,制定了《南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2004版)并由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实施(宁政发〔2004〕273号)。2008年国家环保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新的《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012年环保部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规范》(GB/T15190—1994)进行修订,编制出台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审定稿)。声环境功能区的内涵及范围有了新变化;随着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不断推进,环保要求不断提高,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现对原2004版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进行再次调整。
1.划分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2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1.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规范》(GB/T15190—1994)
1.4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5 《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1.6 《南京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
1.7 南京市城市行政区划调整及远景规划目标
1.8 南京市土地用地现状
2.划分范围
此次划分调整范围为南京市全市区域,总面积6571.3平方公里,分成南京市江南六区和五个郊区两部分。
2.1 南京市江南六区,包括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雨花台区、栖霞区,面积为775平方公里。
2.2 南京市五个郊区,包括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面积为5796.3平方公里。
3.声环境功能区定义及划分
3.1 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定义
3.1.1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3.1.2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教、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3.1.3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1.4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3.1.5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道路(航道)依据公路网规划、城市交通规划、轨道交通规划、航道规划、区域控详规划等确定。
3.2 交通干线两侧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3.2.1 道路交通干线两侧4a类功能区的划分
3.2.1.1 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至道路边界线(道路红线)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3.2.1.2 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边界线(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脚)外一定距离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a.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50m;
b.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35m;
c.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25m;
3.2.2 铁路干线两侧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3.2.2.1 将铁路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其原则和方法同3.2.1.2。
3.2.2.2 如铁路与其他交通干线平行,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3.2.3 规划确定的客货运枢纽区域、高速公路服务区、铁路站场区域及其边界外30米以内区域执行4a或4b类区标准。
3.3 工业区内声功能区划其它规定
位于各类工业区规划范围,总体上划定为3类区的,在下列情况下执行2类区标准:
3.3.1 规划为工业用地,但尚未开发建设,且仍有敏感目标的区域;
3.3.2 现状为学校、医院、住宅、机关、公园、宾馆、会所等噪声敏感区域;
3.3.3 开发区详规确定为非工业用地的区域;
3.3.4 以商务办公、软件研发等为主的非生产区域。
3.4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3.4.1 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区标准;
3.4.2 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区标准,与工业企业相邻的村庄在企业边界外200米以内区域执行2类区标准;
3.4.3 集镇执行2类区标准;
3.4.4 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见3.2)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区标准;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干线及轨道交通地面段两侧道路红线外200米以内区域(不包含确定为4a、4b类标准的区域),执行2类区标准;
3.4.5 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 环境噪声标准限值
4.1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表1 环境噪声标准限值 等效声级Leq:dB(A)
4.2 表1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4.3 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4.3.1 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4.3.2 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4.4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5.各类适用区域范围
5.1 南京市江南六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5.1.1 玄武、鼓楼、建邺、秦淮四区划分见附表1。
5.1.2 雨花台区划分见附表2。
5.1.3 栖霞区划分见附表3。
5.2 南京市五个郊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5.2.1 江宁区划分见附表4。
5.2.2 浦口区划分见附表5。
5.2.3 六合区划分见附表6。
5.2.4 溧水区划分见附表7。
5.2.5 高淳区划分见附表8。
6.其它规定
6.1 机场周围受飞机通过所产生噪声影响的区域执行国家《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1988)。无飞机通过时,机场周围规划区域执行2类标准。
6.2 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规划范围内,划为4a类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
6.3 除上述划定的各类区域外,其他未划分区域参照1类标准执行,待建设用地规划功能确定之后,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参照相应功能属性确定。
6.4 本方案由南京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6.5 本方案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南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04〕273号)及划分方案同时废止。
7.附表
附表1
附表2
附表3
附表4
附表5
附表6
附表7
附表8